时间:2022-03-24 16:07:49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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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与监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处置措施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总结改进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保障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宣传培训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西岗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因自然因素引起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本地区、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自救作用。
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和评估等工作。
1.6 预案体系
(1)西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之一。西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区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西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结合本领域(行业)特点,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各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特点所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特点类别、规模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经评审或进行论证后,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5)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和控制措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在本单位或本部门备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西岗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局、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各行业、不同领域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并在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街道、事发单位负责人构成。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指挥协调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 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2)根据事故波及的范围、气象资料和环境监测等情况,组织人员疏散。
(3)根据需要协调和调动全区应急资源。
(4)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6)确定向社会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7)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2.2 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组织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协调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履行总指挥职责。
现场总指挥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决策现场救援措施;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情况;决定现场的应急撤离、应急终止。
2.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4)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送工作;实施24小时值守接警;向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实现信息共享;向相关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区级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工作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舆论宣传引导、控制及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实施全天候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负责向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现场检测,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品种目录和购置计划,做好所属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所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大连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备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校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防护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城市燃气、供热和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商贸和成品油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负责调配救援药品、器材,组织调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事故现场防疫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及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承担全区旅行社、旅游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旅行社企业旅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A级景区、星级饭店按相关部门要求落实旅游安全和应急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全区旅行社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其他涉及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道路、桥隧、排水、泵站及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水务局做好事故现场停、供水应急处置;协调市交通运输局抢修受损道路,保障公路畅通;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预警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24小时110接警,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管控;负责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等;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24小时119火警的接处警;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驻区部队: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做好民兵和预备役的动员工作;组织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2.2.5 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专业类别,对所配置的救援装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救援实战演练;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后,应及时赶到事故救援现场,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救援。
2.2.6 专家组职责
参与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2.7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直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调用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和器材,做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决定。
(2)根据事故现场状态和专家意见,制定迅速有效地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挥相关部门做好遇险人员的救治和救援人员、公众安全的防护;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撤离的时机和人员疏散的范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指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测,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向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5)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请求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分级负责、行业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属地内重大危险源、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建立救援队伍、专家队伍、救援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以及可预报的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制定下达相应预防措施并发布预警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备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充实先进的救援装备,不断提高救援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
Ⅱ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
Ⅲ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
Ⅳ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
3.2.2 预警信息
Ⅰ级、Ⅱ级由省、市应急委或其授权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级、Ⅳ级预警由区应急委或区应急委授权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毗邻行政区域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各单位、街道、社区应采取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告知,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信息与监控
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区域进行监控管理,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及时上报和发布。
3.3.1 信息报告
(1)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局报告。
当判断发生Ⅳ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或事故性质敏感且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以上企业在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Ⅳ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时,应在1小时内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若事故性质敏感或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指挥部领导指示,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
(3)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并由负责人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委。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并根据事故发展和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3.3.2 应急电话
市应急局:82595958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83012413
区政府值班室:83626210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医疗救护电话:120
供电服务:95598
供水调度指挥中心:83625117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在启动国家、省、市级应急响应之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力以赴组织应急救援。国家、省、市级响应启动后,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迅速启动响应程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时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响应程序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决策应急救援方案。
(3)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的,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并通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必要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支援。
(6)按区应急委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工作。
4.3 处置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掌握的事故情况,下达救援指令。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抢险救援。
4.3.1 抢险救援
事发单位、街道和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进行核实,并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工作。 核实后立即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类型、危险程度等情况,迅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及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并做好配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启动的准备工作。
4.3.2 抢险人员安全防护
各抢险救援队和参加救援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保证所配备的相应专业防护器材,以及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施救,确保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4.3.3 人员疏散与转移
事发街道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事发现场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向安全地域快速疏散和转移。
4.3.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单位和事发街道要会同区卫健局及时调集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工作。必要时,卫健局要协调医院或上级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伤员。
4.3.5 交通管制与警戒
事发单位和事发街道应协同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实施安全警戒;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相关路段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警戒区域。
4.3.6 物资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要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集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保障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3.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评估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事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效果、改进意见;处置中存在的问题等
4.3.8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宣传部,按照区应急委领导指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预案启动后,应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在组织信息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示,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发言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舆情控制工作。
4.3.9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示区应急委启动《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由区应急委统一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伤员全部转送医院救治,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批准,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故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改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资源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装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调度车辆保障救援装备、物资、人员(含疏散人员)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现场依法紧急征用相应物资及装备。并根据需要请求上级部门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2.5 治安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协调公安机关加强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实施安全保卫。
6.2.6 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7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协调事故责任单位及事发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
6.2.8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按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2.9 社会动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6.2.10 紧急避难保障
区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改造和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建立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6.2.11 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电、油、水的停、供,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2.12 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专家库,并对专家库适时进行维护,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宣传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因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出现问题等情况,需要做出调整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4日发布的《西岗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7〕66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事故危险分析
8.1.1 西岗区基本概况
西岗区是大连市主城区,区域面积26.1平方公里,常住人ロ30万人,西岗区南北临海,地域狭长,纵贯大连主城区,地理位置优越,具有明显的海洋性向大陆性过渡的海洋气候特征。西岗区旅游和人文资源丰富,大连森林动物园、付家庄公园、人民广场是著名的旅游胜地。西岗区拥有大连船舶重工、万达集团等一批著名企业,美国沃尔玛、法国家乐福、德国麦德龙、瑞典宜家、法国迪卡侬等众多世界五百强企业在西岗投资兴业。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科技馆、大连市实验幼儿园、大连市实验小学、大连市青少年官、大连市歌舞团等全市最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都座落于西岗区。
西岗区北部毗邻著名的大连港,香炉礁立交桥是大连市的交通大动脉。东部的站北广场是大连火车站、轻轨始发站和长途客运站的三站交会之地,是大连市进出港人流的集散枢纽。南部的森林动物园、付家庄海滨浴场和滨海路沿线是著名的风景旅游区。中部的人民广场是大连市的行政中心地带。
西岗区是以热电生产、城市燃气储配、大型机械装备及建筑施工为主的城区,又是一个集商贸活动与旅游观光的海滨城区。
辖区内分布着工业气站、燃气站、供热站、加油站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等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及废弃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型机械装备企业主要集中于修造船、大型起重机械制造等行业。在重型机械装备制造、运输、吊装等过程中,一旦发生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爆炸、踩踏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8.1.2 区主要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
根据《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等文件内容,结合辖区行业和企业性质、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情况、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分析,存在的主要事故(事件)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危险化学品泄漏、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等事故风险。
(1)商贸行业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商贸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单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或对用电、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通风换气、警示标识等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等事故。
(2)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
机械行业的主要集中于修造船、大型起重机械制造,主要设备设施有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公用辅助设备设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缺陷、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导致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等事故。
如果管理不当、违章作业、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安全防护设施和控制设施失灵、通风换气不合理、起重设备出现故障、爆炸危险场所及设备设施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或遇明火、雷击、静电、高温,或超温、超压、超載、超速等因素,可能造成以上事故的发生。
(3)危险化学品行业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风险。
危险化学品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缺陷、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可能导致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等事故。
(4)建筑施工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风险。
建筑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缺陷、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可能导致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等事故。
尤其是涉及隧道和桥梁施工、大型模板浇筑、脚手架的架设和使用及拆除作业、拆除工程、深基坑作业、大型玻璃幕墙施工、濒水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管理不当、违章作业、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安全防护设施和控制设施失灵、通风换气不合理,或遇明火、雷击、静电、高温,或超温、超压、超載等因素,极易造成冒顶片帮、透水、放炮、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与窒息、火灾、爆炸、触电、淹溺等事故和事件。
8.1.3 发生事故(事件)的后果
(1)辖区内企业如果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会导致坍塌、中毒和窒息等次生事故的发生,还会导致环境污染,不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无法顺利进行,还会影响街道的社会安定。
(2)辖区内企业如果发生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会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会导致人员伤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无法顺利进行。
8.1.4 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1)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或事件的后果,不但会对本企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会对周边造成危害和破坏,事故的介质的理化性质、储存量和发生事故时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决定了事故影响范围。
(2)发生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灼烫、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其他伤害事故的后果,会对作业场所造成危害和破坏,影响范围基本是事故发生单位,坍塌、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事故,还会对周边和外来人员造成财产损失和伤害。
8.1.5 事故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加强辖区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地辨识和评估风险,制定事故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思想、组织、和资源准备;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重点岗位、重点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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