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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岗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岗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3 监测预测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社会动员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遗体处置
5.5 总结评估
5.6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生活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保障
6.10 公共设施保障
6.11 演练与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惩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8.2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西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及社会影响,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辽宁省、大连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I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突发事件;
②城镇燃气系统发生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供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2)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突发事件;
②城镇燃气系统发生3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供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3)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突发事件;
②城镇燃气系统发生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供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4)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突发事件;
②城镇燃气系统发生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
注:上述数值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2 具体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西岗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停气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包括:
(1)燃气突发事件;
(2)超出事发地区下一级行政机构(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燃气突发事件;
为避免突发事件蔓延扩大,启动本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可控或已消除,则不启动。
长输管道、道路运输、海上运输燃气突发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管理,定岗定责;科学严谨,依法依规;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西岗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救援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等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总工会、区市政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区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主要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交通治安组、设施抢修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等。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牵头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
2.1.3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住建局、事发地区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2.1.4 交通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与区交警大队牵头,事发地区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2.1.5 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建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2.1.6 综合协调组
由区住建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2.1.7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区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2.1.8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2.1.9 事故调查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区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2.1.10 专家组
由指挥部在大连市燃气行业专家库及大连市相关领域专家库中临时抽调相关专家组成。
2.2 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根据事故波及的范围、气象资料和环境监测等情况,组织人员疏散;
(3)根据需要协调和调动全区应急资源,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负责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及管理;
(4)组织专家会商研判,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确定向社会发布的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燃气突发事件;
(7)指导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2 总指挥职责
(1)负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2)决策救援方案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
(3)组织人员、资源配置;
(4)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
(5)协调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6)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
2.2.3 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和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接受总指挥委托行使总指挥职责(以总指挥指定为准)。
2.2.4 宣传报道组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2.2.5 交通治安组职责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2.2.6 设施抢修组职责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实施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2.2.7 综合协调组职责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2.8 医疗救护组职责
负责伤员统计和医疗救治工作。
2.2.9 后勤保障组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及现场处置人员食宿保障;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后的后勤保障。
2.2.10 事故调查组职责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11 专家组职责
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2.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燃气突发事件的虚假新闻和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在突发事故时,按需与天然气气源端供气单位协调对接,保障供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人社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住建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追踪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参与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卫健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事发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工作;参与燃气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对涉及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违章占道等行为进行清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总工会:依法参加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和救助;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负责确定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身份核实等;负责有关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燃气突发事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查处阻挠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查处;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适时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组织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燃气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调度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燃气突发事件的救援行动;参与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的市政道路进行抢修与恢复;协调相关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必要时进行封堵,避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产生废水造成排水系统污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事发地区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工作;根据本辖区城镇燃气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危险源分布情况,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沟通协作,并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适时演练、修订;配足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防
3.1 预防
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治理等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且与本预案相衔接,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信息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街道、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媒体曝光、社会公众反映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应急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 预警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案例汇总情况,及时对风险、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对于本行政区以外已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1 预警分级
依据燃气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按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预警颜色指南》要求,结合城镇燃气实际情况,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3.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蓝色预警行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行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本应急预案,进入备战阶段;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行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黄色预警行动在采取蓝色预警行动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橙色预警行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橙色预警行动在采取黄色预警行动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做好国务院、省、市政府领导或工作组来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红色预警行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红色预警响应在采取橙色预警行动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当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
4.2.1城镇燃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等作为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在街道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做好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和公安、消防、医疗急救、应急及突发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规定,调动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理时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居民,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现场抢险、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2.2区住建局负责调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了解事件情况、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提出危险区域划定和管控意见,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同步做好信息发布准备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人员疏散、周边交通管控、车辆疏导、现场侦察、现场管控、秩序维护等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协调调度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运,及时核实上报人员伤亡情况及数量。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救援抢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和到场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做好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突发事件主要参与处置部门的负责宣传人员应到现场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夸大也不缩小突发事件危害程度。
3.越级上报:发生超出救援能力的燃气突发事件时可越级上报。
4.3.2 报告程序
1.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指挥部或城镇燃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指挥部或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其相关部门前往现场初步认定突发事件级别。
2.燃气突发事件一经确认,指挥部或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机构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3.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以及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影响供气范围、用户数。
(3)燃气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
(4)燃气突发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突发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在燃气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区域跨越两个行政区无论事故大小应直接上报市政府。
4.4 响应行动
4.4.1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赶往突发事件现场,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各部门抢险救援人员由本部门救援负责人指挥,并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
4.4.3 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维持治安
区公安分局及相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撤离突发事件中心区域和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的无关人员,对该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保持道路畅通,并维持突发事件受影响区域的治安稳定,要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随时改变控制范围。
4.4.4 现场扑救
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组织救援人员、车辆、设备、器材等,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扑救。
1.公安、消防、应急部门
负责组织公安、消防、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设备对灾害现场进行处置。
2.城镇燃气企业抢险队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城镇燃气企业抢险队要及时集结,保证抢险车辆和抢险设备迅速到位,按照职责进行抢险。
4.4.5 医疗救助
由区卫健局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必要时及时协调转运伤员到有救治能力的市级医院进行救治。
4.4.6 新闻报道
协调新闻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抢救情况,要配合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进行报道,协助救援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和稳定工作。
4.4.7 后续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突发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协调组要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能随时接收各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指挥部成员及指挥部各组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1 第一时间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布置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综合协调组、交通治安组、设施抢修组、医疗抢救组、后勤保障组按指挥部指示要求,分头开展应急工作。
4.6.2 各部门和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6.3 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决定城镇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6.4 指挥部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4.6.5 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报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当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力量支援时,由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如需组织市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均由指挥部决定,并指定一名成员为唯一的发言人。燃气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遇险人员获救,负伤人员得到救治,失踪人员经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特殊情况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指挥部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要及时做好伤亡人员救治、家属安抚、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征用物资补偿、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或补偿,疏散人员回迁,救济救助、保险理赔、污染物收集、现场清消、设备设施修复、灾后重建等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理赔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4 遗体处置
遗体搜寻、登记、接运、保存、辨认、告别、火化、安葬、遗物认领与处理等事宜应当依法规范、以人为本、审慎稳妥,尊重遗属意愿,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最大限度地维护遇难者的尊严和慰藉生者,不应蓄意损伤、破坏遗体;遇难人员经确认是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遗体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5 总结评估
5.5.1 事件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5.2 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处理、核实、分析、总结、评估,书面报告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5.6 调查报告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突发事件救援情况
(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突发事件性质
(五)突发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突发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七)其他应记录的内容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突发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在区住建局,并配备相关资料,以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6.1.1 接受、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1.2 接受、传递城镇燃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6.1.3 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燃气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主管部门保障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畅通,重点保障指挥部与区政府领导、上级部门、本区各部门、燃气企业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应急响应通讯能力不足时,由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交通运输保障
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调度车辆保障救援装备、物资、人员(含疏散人员)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根据需要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6.4 治安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辖区公安部门要及时赶往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域内有综合实力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医院均在“120”网络内。区卫健局应当建立区级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治能力。根据燃气突发事件伤害类型,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及时协调运转伤员到有救治能力的市级医院进行救治。做好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生活保障
6.6.1 事发地区相关部门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6.6.2 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储备并及时调动临时帐篷、棉被等救援物资,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而暂时迁移的居民基本生活。
6.7 技术保障
6.7.1 相关部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赶到突发事件和抢救现场,为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技术保障。
6.7.2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确保处置突发燃气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燃气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证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9 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保障
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满足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指挥部依托燃气企业建立燃气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有关部门应储备应急救援所需的抢险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10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油、水、气的停、供,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1 演练与宣传
6.11.1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本预案制定以后,每年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指导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组织开展。在火灾、爆炸、泄漏、反恐等突发事件类型中进行选择(可多项并演),确定演练内容、范围、场所、方式等,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并及时做出总结。应急演练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6.11.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镇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城镇燃气:指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工业(商业)企业生产经营、城市交通等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不适用于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城镇燃气系统:包括用于城镇燃气的门站、燃气管网及其附件、储配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车用燃气的运输、储存、加气及卸气运行系统和设备;液化石油气的输配、运输、储存、灌装、混气站、供应站、小区燃气系统。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外的长距离输气管道系统。
城镇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抢修:城镇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
运行:从事城镇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城镇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预案由区住建局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2 本预案原则上每二年修订一次,由区住建局组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参加,修改后按照以本级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
7.2.3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出现问题等情况,需要作出调整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适时修订。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燃气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奖惩
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在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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