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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西岗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岗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报、预警
3.1 风险监控
3.2 地震监测
3.3 地震预报
3.4 地震预警
4 响应机制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4.3 响应终止
5 响应内容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灾情速报和发布信息
5.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1 房屋安全性应急鉴定
6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 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
6.2 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3 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和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8.7 治安保障
8.8 社会动员保障
8.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8.10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8.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编修与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大连市地震应急预案》《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岗区行政区内和附近海域及邻区发生(对我区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主要领导、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区人武部分管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和受灾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区委副书记、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并兼任相关工作组组长。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区委副书记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并兼任相关工作组组长。
成员由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机关事务局、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团区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负责决定、调整或终止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2)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4)部署、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5)协调区人武部、驻区部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
(6)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跨区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7)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救援请求,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8)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9)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下,负责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涉我区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负责指导协助开展网上涉地震灾害等敏感信息的监测,发生涉事重大舆情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及处置应对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救灾过程中涉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区发改局:收集单建式人防工程灾害信息并及时报送,必要时配合做好可用于临时安置灾民或物资人防工程的紧急征用工作。
区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区科工局: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应急物资需求,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协调市通信管理局优先保障区防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讯指挥畅通;协调大连供电公司做好灾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区提供的紧急援助,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参与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协调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社会矫正人员管理,为灾区提供必要司法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区被破坏的燃气热力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供气供热功能;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指导灾区对非倒损房屋进行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
区商务局:负责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加强与市政府外办沟通联系,按规定处理相关涉外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震时区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迅速了解景区人员伤亡、滞留、损失情况等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景区游客疏散;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抢险救援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派遣应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管理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行动;视情况,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负责提出我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动用决策,做好我区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编制我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需求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工矿商贸企业防范和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衔接好驻区部队和区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信息汇总、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震情、灾情速报、会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工作;协调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做好救灾等相关工作的气象服务保障,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价格的监管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秩序维护等保障工作;负责调集区内城市管理维修养护机械设备和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的应急抢通;协调市水务局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排险。
团区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保障、灾后心理疏导工作。
区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外区支援灾区的红十字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秩序维护。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排查,负责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灾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意见。
区交警大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部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迅速展开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西岗区地震应急预案》,传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3)负责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4)传达落实国家和省、市、区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2.3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灾害监测与防控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组、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治安维稳组、物资保障与救灾捐赠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灾情灾损和安全评估组等11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救灾需要,适时启动相关职能。
2.3.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根据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及时、准确发布震情信息,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涉我区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2.3.3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委办、区机关事务局、区政府办、区政府外办、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受灾街道办事处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辖区驻军、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的救援支持;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舆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搭建;负责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整理归档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相关工作。
(2)灾害监测与防控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科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接收上级地震监测信息、震情速报、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负责开展灾区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安全检查与防控;负责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森林火灾等排查与监测,并针对引发的次生灾害开展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流、海洋监测和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和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协调市气象局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预警;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相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人武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组织各方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负责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负责社会抢险救援力量和志愿者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市、区内外抢险救援队伍调配;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
(4)群众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残联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单位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群众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组织调集、接收、发放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等善后相关事宜;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保障;配合抢险救援组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协调转运;做好伤员、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重点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和卫生消杀工作。
(6)交通运输组。由区交警大队、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协调大连交通集团、沈阳铁路局大连站等部门和单位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地铁线路、隧道等交通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各类交通抢险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7)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文旅局、区城管执法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沈阳铁路局大连站、市水务局、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大连传媒集团抢修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应急供应,协调中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大连石油分公司做好成品油应急供应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除危险工作;负责各类抢修队伍协调工作。
(8)治安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维稳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涉震和涉抢险救灾违法活动的查处和侦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指挥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物资保障与救灾捐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红十字会、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物资,结合避难场所配置落实物资临时仓储点,保障物资供应;依法从严加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秩序;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群众生活等物资保障;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外办、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下,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1)灾情灾损和安全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工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统计并及时报综合协调组;负责灾情评估和灾损统计;配合省地震局、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开展灾区地震烈度调查,跟踪反馈烈度调查进展情况;做好非倒损房屋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评估鉴定;负责外援队伍安全鉴定、定损评估队伍的协调工作。
上述11个工作组还要完成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各工作组参与市对应工作组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所在街道参与各职能工作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报、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统筹建立完善街道、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地震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沟通协调,做好各类地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报送,群测点观测地震宏观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
3.3 地震预报
(1)西岗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2)短期及临震预报发布后,区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转发或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4 地震预警
(1)西岗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
(2)地震预警发布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预警级别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
4 响应机制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50km)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30km)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20km)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3.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10km)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处置主体为区政府、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处置主体为市政府、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政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政府或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为保障应急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次地震现场只设一个现场指挥部。地震发生后,受灾街道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当区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由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提高响应级别或支援,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区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区政府或根据区政府指示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4.3 响应终止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5 响应内容
5.1 搜救人员
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全区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辖区驻军、消防救援、相关专家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相应救援器材、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协调相关上级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必要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同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和临时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开展疫苗应急接种;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群众安置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病患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负责协调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协调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依托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气象、水源、土壤污染的监测,对震区及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5.6 防御次生灾害
灾害监测与防控组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地震引发的海啸及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涉险人员向安全地区转移。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治安维稳组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辖区内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受灾地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5.9 灾情速报和发布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西岗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将地震灾害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先越级上报再逐级上报。区应急管理局要快速评估地震灾害结果并上报区委、区政府,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街道。区科工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本行业有关灾情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社会影响、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地震灾害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配合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调查等工作。
5.11 房屋安全性应急鉴定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房屋检测鉴定机构对地震灾害引起的房屋损坏进行检测鉴定,对房屋损坏程度及影响范围进行应急评估。应急鉴定要根据房屋损坏现状,依据相应的鉴定标准,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具安全性应急鉴定意见,并提出紧急处理建议,避免地震导致的次生灾害发生,将地震灾害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6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 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当发生7.0级以上地震时,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当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6.1.2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受灾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省、市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国务院、省、市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1.3运行程序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通报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电话初报震情,15-20分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的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和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正式报告结果及地震灾情综合研判或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的通知,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报告震情信息。
(2)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3)视灾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4)视灾情,区应急管理局迅速通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集结,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确定救援方案,成立前后方指挥部,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前方)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5)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6.1.4应急处置
6.1.4.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迅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
(2)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形成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物资,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大连军分区和武警大连支队。
(5)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6)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跨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7)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街道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设备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9)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0)指挥部对救援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1)指挥协调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受灾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
(12)组织、指导权威信息发布和媒体新闻报道工作。
(13)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1.4.2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与受灾街道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完成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受灾街道、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全面开展应急救援;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3)灾害监测与防控组加强灾情监测与研判,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风险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
(4)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
(5)群众安置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6)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消杀,根据需要在群众安置点设置临时医疗点。
(7)交通运输组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道路抢通保畅工作,对主要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根据需要清理直升机起降场地。
(8)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强化“三断”(断网、断电、断路)应急保障,重点保障前方指挥部和孤岛区域的应急通讯、电力、道路的开通和恢复,做好救援队伍、群众临时安置点应急用电、用水、通讯、成品油等要素保障,以及供水、通信、供气、广播电视等抢修恢复工作。
(9)治安维稳组加强治安防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10)前、后方物资保障与救灾捐赠组,前方做好统筹接收和物资管理,建立物资临时贮存点,并及时配发;后方加强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和调运,做好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利用。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按照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一般在震后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援情况,组织相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12)灾情灾损和安全评估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调查、检查和评估工作。
(13)负责协调省、市、区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
(14)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1.5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6.1.5.1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后,第1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救、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要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6.1.5.2灾民安置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2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6.1.5.3应急恢复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3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6.1.5.4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6.1.6后期处置
6.1.6.1善后处置
(1)区政府及受灾街道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灾后处置工作。
(2)区政府及受灾街道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3)区政府及受灾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对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区政府及受灾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政府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1.6.2社会救助
(1)区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区政府及受灾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区政府及受灾街道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区政府及受灾街道、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6)区红十字会按上级规定接受、安排社会各界、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1.6.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和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
(2)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区政府及受灾街道在应急工作结束后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2 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当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2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受灾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6.2.3运行程序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通报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电话初报震情,15-20分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的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和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正式报告结果及地震灾情综合研判或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的通知,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的建议。同时,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报告震情信息。
(2)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3)区应急管理局迅速通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集结,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工作会商,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4)启动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由相关职能工作组组成的现场(前方)指挥部,必要时全部派出。
(5)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6.2.4应急处置
6.2.4.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启动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相关职能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全部派出。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区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2)协调跨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3)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在灾区设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指导权威信息发布和媒体新闻报道工作。
6.2.4.2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1)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现场工作。
(2)提出救灾需求,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
(3)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根据灾情需要,提出灾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建议。
(5)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指示。
(6)负责协调市政府、区政府及部门、驻区部队领导对灾区救援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工作安排;协调与受灾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7)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8)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3 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当发生3.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时,震区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3.2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受灾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6.3.3运行程序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通报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电话初报震情,15-20分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的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和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正式报告结果及地震灾情综合研判或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通知,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建议。同时,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地震办)报告震情信息。
(2)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3)视灾情,区政府迅速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集结,进行工作会商;视灾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4)启动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由相关职能工作组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援工作。
(5)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6.3.4应急处置
6.3.4.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启动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由相关职能工作组组成的现场工作组。
(1)听取区应急管理局的震情、灾情汇报,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震情。
(2)视需求,协调派遣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协调派遣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
(3)派遣灾害监测与防控组、灾情灾损和安全评估组等组成的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3.4.2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1)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3)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及街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按规定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按照上级部署,完善区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等。系统建设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
区发改局负责本级灾后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区科工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应急物资生产目录编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区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等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市红十字会、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8.4 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区政府按照省、市要求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区政府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若西岗区位于预报区,区政府及街道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区科工局负责联系市通信管理局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协调大连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本企业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区交警大队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相关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8.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加强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做好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8.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区交警大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8 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各
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
8.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及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10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制定辖区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8.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要制定演练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编。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宜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岗区地震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9〕77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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