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4:44:22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走好新时代现代化高品质城区幸福之路。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四、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五、区政府由区长(代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代区长)负责制。区长(代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代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副区长外出期间,视情况由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代管事宜。
七、区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西岗篇章。
八、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区审计局在区长(代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行政
九、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十二、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严格合法性审查,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审议。
十三、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五、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重大规划,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十七、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对落实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区政府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政务公开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
凡涉及公众权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十、拟制公文时,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均须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一、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凡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名义印发的通知、意见、方案等政策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均需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凡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二十二、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机制建设,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健全区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监督制度
二十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省、市行政复议工作相关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包案,定期接待信访群众,掌握所包保信访案件的案情,研究推动解决信访问题。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部主动担当、锐意进取。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代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代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形势,部署区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区群团组织、驻区市属分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长审定。
三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代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代区长)或区长(代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长(代区长)提出,或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代区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代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三)讨论决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
(六)分析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
(七)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重要行政措施和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八)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长或受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三十三、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代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代区长)签发。
副区长受区长(代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代区长)审定。
三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提出会议议题的部门负责。
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充分论证,经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一致意见或明确的可行性方案后,报请区长(代区长)审定。区长办公会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区长(代区长)审定。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三十五、议题提出部门应于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议题流程表、文件起草说明、主体文件和相关附件等会议材料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文件起草说明中应包含起草背景(含起草依据)、制定过程、征求意见情况、民主议定情况和文件主要内容。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依据、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拟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三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提倡节俭办会,简化会场布置,凡能在本机关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不另行租用场所召开。
三十八、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代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代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八章 公文办理
三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
四十、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给区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殊紧急事项,应在文字或附注处注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并尽快报送。
四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通过本部门办公室(综合科)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代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应及时签批文件,签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
四十二、区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区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区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重要事项由区长签发。
四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拟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先向区政府行文请示,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代区长)审定后,再由承办部门向区委行文请示,按区委办公室办文程序办理。
四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请示件,属区政府工作的须报区政府审批,属区委工作的须报区委审批,不得一事同时请示区委、区政府,不得多头报送。确需区委、区政府共同审批的,须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报区委。
四十五、对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相关部门应于24小时内将批示件取回,指定专人抓紧办理,主动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区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反馈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签文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返回区政府办公室。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街道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九章 工作落实
四十七、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对负责工作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十八、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四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对各项工作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争取支持。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新形势下值班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值班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全区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十章 督查考评
五十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十二、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区政府办公室要深入贯彻《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制定区级层面督查考核年度计划,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查考核,确保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区政府办公室督查重点是:
(一)区委、区政府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区政府部署开展的督查活动;
(四)《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五)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以及要求开展的其他督查活动。
五十三、区政府办公室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十四、区政府办公室可通过督促催办、检查反馈、参谋建议、综合协调、挂牌督办、调研督查、现场督办等方式,推动区政府重要工作落实。对督查发现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向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十五、区政府办公室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落实区政府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多次催办、久拖不决,或无特殊情况拖延办理时间的责任单位,可提出批评意见并建议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十六、建立健全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考评制度,突出结果导向,开展分类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自觉做到“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方案,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其他区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上级的决定,不得有与上级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连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区长(代区长)请假,并向区委报备。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连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区长(代区长)请假,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区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和区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5日区政府印发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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