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18:56:26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20〕14号)精神,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严防疫情通过餐饮环节扩散传播,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经营者一律不得提供现场就餐服务,要采取打包外带或者网络订餐实施无接触外卖配送。
二、外卖要加强配送容器每日清洁消毒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送餐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全程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订餐要一餐一封签,确保取、送餐过程中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和食品不受到污染。
三、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和事业单位食堂应禁止集体性就餐,可选择分餐配送方式。
四、企业单位食堂应采用分散性就餐。
(一)就餐人数较少,有分散就餐条件的企业单位食堂要实行分餐,保证人员不集中就餐。
(二)不具备分餐条件的企业单位食堂要延长员工就餐时间,保证员工分批分散就餐,具体措施如下:
1.应采取分时错峰、岗位送餐、隔座就餐等分散式简餐或分餐配送方式,避免排队取餐。
2.保证每批就餐人数达到就餐人员安全距离1.5米的密度要求。
3.应统一员工就餐方向,避免圆桌和对桌就餐。
4.所有餐食饮品独立包装,取消公共区域自助添盛。
5.所有餐具统一由专门人员分发,取消自行领取。分发人员要做好防护。
6.食堂环境定期通风,进行就餐环境空气消毒。茶水间、食堂要准备消毒设施,对饮水机、咖啡机、电磁炉、微波炉等公用设施做好随时用,随时消毒。
五、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做好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六、各类餐饮企业须按照《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要求到属地防控指挥部进行复工备案。
七、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全市餐饮服务经营管控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卫健、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公安、教育、住建等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依托区(市、县)联防联控体系,形成严密链条,控制疫情传播。对拒不执行者依据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信息来源:大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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