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10:26:51 来源:区委宣传部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证明名称: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证明事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索要单位:西岗区新闻出版局
大连市西岗区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样本)
〔 年〕第 号
事项名称: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证明事项告知内容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就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行政许可申请书
(5)出版物零售单位申请登记表
2.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 商务部令第10号)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大连市西岗区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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