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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时间:2023-01-09 13:51:36 来源:区统计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西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45号)、《西岗区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西司发〔2019〕17号),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各类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由统计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作为落实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组织实施工作,并对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过区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内在编在岗人员;

(三)熟悉本单位业务,具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掌握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

(四)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单位系统内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学习培训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服务执法的原则。自觉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熟练掌握法制审核岗位必备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二)注重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应当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升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要点,实施精准化培训,分步实施。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层次的法律在职学习;

(四)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学习和宣传;新调入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后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习培训分为日常学习与集中培训两部分,采取自学、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效率。

第八条 日常学习应当根据岗位要求所具备的综合素质、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主要包括:

(一)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法治专题讲座;

(二)采取“互联网+培训”模式,依托学习强国网络教育培训系统和大连市干部在线学习平台进行法治学习;

(三)围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就依据适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卷规范等实践技能进行学习;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学习培训内容。

第九条  集中培训的内容涵盖政治理论、相关法律知识、法治业务、更新知识等,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类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

(二)本系统上级部门组织的法治培训;

(三)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举办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四)根据工作安排赴先进地区对标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法制审核工作先进经验。

第十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制度。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学习培训情况的登记、整理、归档、统计工作,如实记载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学习培训质量评估制度,认真做好培训小结,分析法制审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区司法局强化对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监督考评,考评情况纳入本单位实绩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西岗区统计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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