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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6 12:39:3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1、2期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其中涉及不合格食品5批次,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豆芽、笨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对西岗区王小二豆腐店销售的黄豆芽、笨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5月2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西岗区王小二豆腐店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岗区王小二豆腐店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豆芽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后过量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二.黄豆芽、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对西岗区绍君卤水豆腐店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5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西岗区绍君卤水豆腐店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岗区绍君卤水豆腐店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豆芽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后过量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三.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对西岗区顺和王氏现捞小吃店制作的油条(生产日期2021年7月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西岗区顺和王氏现捞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岗区顺和王氏现捞小吃店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油条在制作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过量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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