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安全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公开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公开
时间:2021-05-17 14:13:16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2020年第17号),涉及我区6家食品经营者。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对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德月蔬菜批发行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0年8月1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德月蔬菜批发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德月蔬菜批发行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过量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二、海水蟹(飞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对大连糖酒副食品批发市场明玲水产摊销售的海水蟹(飞蟹)(购进日期2020年8月1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连糖酒副食品批发市场明玲水产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连糖酒副食品批发市场明玲水产摊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海鲜在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三、海水蟹(飞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对大连糖酒副食品批发市场宋琴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海水蟹(飞蟹)(购进日期2020年8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连糖酒副食品批发市场宋琴水产经销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连糖酒副食品批发市场宋琴水产经销部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海鲜在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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