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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关于解决国有资产租赁类企业工商地址变更“中梗阻”问题的提案》第1050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时间:2026-06-19 11:17:0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徐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国有资产租赁类企业工商地址变更“中梗阻”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您提出,A公司租赁X事业单位下属全资二级资产管理公司(Y公司)的房产(Y公司经X事业单位授权,全面负责其部分经营性房产的管理与运营),并依法签订租赁协议。A公司以此房产作为经营地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时,被要求必须提供X事业单位(一级单位)直接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因无法出具而不予办理的情况。通过此情况折射出登记堵点的问题。

二、A公司申请事项办理过程

1.经了解A公司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获悉,该房屋的产权人为X事业单位,Y公司并非X事业单位的全资管理公司。X事业单位在相关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A公司拟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用途,并禁止Y公司擅自改变用途。在登记过程中,企业办事人员口头说明X事业单位同意转租,但该说明与协议约定内容不符。鉴于房屋产权归属于X事业单位,登记人员据此答复:A公司需X事业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出租证明。

2.根据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记:

(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营业执照;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租(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明材料。

三、对提案建议的逐条答复

针对您提出的出台指引、明确标准、建立信用承诺与事后核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等宝贵建议,我局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针对您提出的提升基层业务能力与责任担当、开通问题反馈与解决绿色通道的建议,我局将始终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在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依法予以登记。在此基础上,我局将持续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办事效能,增强责任担当,努力为经营主体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切实增强办事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做好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等个性化服务,全面体现西岗速度和温度。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6       

 


经办人姓名职务:马文惠 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科长

联系电话:836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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