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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1 09:20:29 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苗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用老年人自住房屋使用权交换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首先对您关心和支持我区养老事业工作表示感谢!您提出的《关于用老年人自住房屋使用权交换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提案》,为我们拓宽了工作思路,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方法。我局对该提案办理高度重视,为此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结合各级领导指示,对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相关科室按照局内制定的提案办理任务分解正在开展相应工作。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根据人口普查统计,目前,全区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8.1万人,占全区户籍总人口的27%。其中,60-69岁4.27万人,占比52.7%;70-79岁2.2万人,占比27.5%;80-89岁以上1.3万人,占比16.3%;90-99岁高龄老人2916人,占比3.6%;百周岁以上老人52人,占比0.06%;失能老人821人,占比1%;失智老人172人,占比0.2%;孤老254人,占比0.31%。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突显,区委、区政府相当重视,不断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创新老年服务载体、积极支持社会参与等措施,让辖区老年人在智能时代下有获得感、方便感。
一是落实政策让低收入群体能住得起养老院。西岗区全面落实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精神,对城市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困难老年人身体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状况,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对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按照其身体半失能、失能状况,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0元、1200元。我区已有部分低保“三无”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享受到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相应政策。2023年国家和省市民政、财政二部门联合出台下发了《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救助对象是纳入低保,且经评估身体为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并给予相应补贴,从而解放有效劳动力,为低保家庭减轻负担。
二是“以房养老”方式可行。早在2005年开始,我区就有相应的先例,主要是针对“三无”老人,即孤老,他们既无亲人,也无收入来源,但有自己的住房,靠政府救济生活,到晚年,他们年岁大了,身体状况逐渐衰老,不能自己照顾自己,政府对这部分人员通过本人自愿、街道社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将他本人的住房使用权抵押给养老院,养老院通过出租该房屋费用用于老人入住养老院经费,此项政策惠及了部分孤老。对于辖区其他老年人,有亲属、子女等情况,本人自愿、所有家属同意签字情况下,也可以参与“以房养老”政策,但这种情况较少。“以房养老”是建立在自愿且与老人所有具有依法监护、继承权利关系的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否则就无法实现。
三是关于政府部门将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房屋进行改造利用问题。此建议完全可行,一般情况下大都是将房屋直接出租用于补贴老人入住养老院费用,但在有刚需情况下,在征求入住老人或家人同意情况下,也可以对老人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改造后用途不限于用于人才公寓、老年公寓用房,还可以用于招商引资企业办公用房等,最大合理化使用该住房,有效减轻主城区用于人才公寓、养老机构建设及企业用房建设的土地资源压力。
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社会的关注支持下,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方便辖区老年人实现“以房养老”意愿,同时也全面开放了我区养老服务市场,有效提升供给能力,更加优化供给结构,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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