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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辖区居民文明养宠的意见建议​》(第27号)答复意见

时间:2020-08-12 15:27:50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王洪日

您提出的《关于辖区居民文明养宠的意见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王洪日代表我区居民文明养犬提出了点问题和两方面建议,我局接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治安部门对所提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考评,并进行了整改和规范。

二、对所提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加强教育引导”建议的答复。我局组织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人员对辖区养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通过报纸、广播、社区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文明养犬。重点讲解《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中有关办理犬证、不允许饲养犬种、遛狗需牵绳等内容,使养犬人逐步建立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

(二)关于“加强管理规范”建议的答复。一是我区将严格执行《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要求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我局每个派出所针对养犬居民专设有办理犬证窗口,并保证三天出证。二是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三是如有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48种烈性犬、大型犬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四是对遛狗不拴牵引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五是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关于代表提出的健全服务体系、实行积分制度、纳入诚信管理系统、健全掩埋措施的建议,我局建议由政府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平台,进行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2020812

 

 

抄送:人大人事代表工委、政府办    

经办人姓名职务: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张志宏               

联系电话:1834110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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