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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1 15:27:49 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信息公开属性:可以公开
办理结果:已经解决
西民发〔2020〕4号 签发人:张媛
关于对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6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闫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城市低保人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首先对您关心和支持我区社会救助工作表示感谢!近年来,在执行《关于对申请城市低保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问题的通知》(大民发〔2004〕6号)的过程中,我局确也接到过相关的问题反映,并多次向大连市民政局提出重新修订或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的建议,大连市民政局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将其纳入2020年新低保政策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大连市民政局等17个委办局,于2020年6月23日联合印发了《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因此,您提出的建议已得到相应的解决,
二、对建议的答复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在《细则》第二十三条作了相应的规定。《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18周岁(含)至60周岁(女55周岁),未确定工伤等级(未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人可以按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鉴定(认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应再次进行鉴定(认定)。”目前,我区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大连友谊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认定结果均予认可。
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请给予我们更多更好的建议。
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
2020年7月7日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办
经办人姓名职务:王长波 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科长
联系电话:836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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