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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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时间:2024-09-16 11:07:39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15

 

申请人:由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请公开2021年3月1日以来,西岗区教育局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2021年3月1日以来,西岗区教育局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事宜,属于本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于法无据,应当公开。2024年8月6日,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当面听取意见时,申请人称:“这个信息都已经三年了,还属于过程呢?被申请人履行支持、指导、监督的职责,就没有形成过结果性信息是吗?我怀疑它是懒政,没干活!而且,它根本就没提供任何信息,又是怎么认定是过程性信息的呢?我还是那句话,三年了,工作没结果就是没工作!有结果,有履职,就应该有信息,哪怕是转发个《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通知,都可以算它履职了。转发通知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吧?”“我会提交一个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就同样申请进行的信息公开答复给你们,作为办案参考,希望予以采纳。”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及法定依据。根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西岗区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请公开2021年3月1日以来,西岗区教育局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的申请内容,事实上被申请人在行政职责的日常履行中,对于学校及其教师的师风师德建设、依法依规教育惩戒等相关事宜,已通过会议等形式进行了大量的支持、指导、监督工作,该类信息明显属于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内容,依法告知其不予公开。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24日(5月24日为实际邮寄时间,邮局出示的挂号信函收据为5月23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请公开2021年3月1日以来,西岗区教育局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2021年3月1日以来,西岗区教育局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事宜,属于本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于5月25日通过信函方式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挂号信函收据、申请人签收的邮政回执。

本机关认为关于行政行为主体。根据《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西岗区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即西岗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被申请人具有“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的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是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关于行政行为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

关于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本机关需要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和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因此,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应视为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7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5月24日(5月24日为实际邮寄时间,邮局出示的挂号信函收据为5月23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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