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时间:2023-10-18 09:36:1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19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受理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日在淘宝“某旗舰店”(商家营业执照名称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所谓省电神器,花费32.6元,订单号为***,后经朋友提醒发现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3c 认证,存安全隐患,2.这东西真能省电吗?能省多少电,这不是智商税吗?不要让不适合民用的产品流向市场,还增加火灾隐患,3.网页“安装一月省下电费120元,十年省一万四”,几十块钱的东西省一万块钱。4.月销1000+,店铺内另外一款月销2000+,骗了多少人?已经符合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向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管辖地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 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做出答复称不受理,理由是未发现违法行为,对此,申请人表示不服。首先,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和举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对消费纠纷的投诉,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受理,但是里面并没有“未发生违法行为”这一条。也就是说,消费纠纷的调解,并不以商家违法为前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诉求不受理,属于错误的决定。其次,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商家虚假广告的线索和证据,执法人员也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这么明显的虚假广告,执法人员没有买,说明执法人员自己都不相信有如此的省电效果,那么执法人员为何又得出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错误结论呢?还有,对申请人提出产品没有3c认证等问题是否属实 ,没有调查清楚,也没有回应举报人。最后,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很低的,只要违法所得5万元就构成犯罪,或者两年内三次虚假广告。就本案而言,虚假广告的内容不是个别字眼,而是该省电神器最核心、最关键、最醒目的卖点(骗人的点)。而且该网店多款商品都有类似虚假广告违法,绝不是偶然、过失违法。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不知道是怎么理解和贯彻《广告法》的,再说得直白点,对这个网店认真调查,其虚假广告的违法所得极有可能超过5万元。如果一个犯罪的案件都可以说不存在违法,是不是应该根据《广告法》第七十三条“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先由司法局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呢,虽然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也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实体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并做到类似案件的公平公正。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开展了调查处理。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不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西岗区*路*号*层*室经营,同时,被申请人现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定,启动拟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并将做进一步处理。因责令退货赔偿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且其涉嫌违法的行为无法调查核实,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予受理原因:未发现违法行为。3.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接到投诉件后,因责令退货赔偿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投诉内容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程序进行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2日接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2022年12月19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不在其经营地址经营,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处理和回复的法定职责,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日在某宝“某旗舰店”(商家名称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省电神器,花费32.6元;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诉求:1.责令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及货款32.6元。2.如受理后3个工作日调解不成功,放弃赔偿等权益,终止调解,转为公益性举报处理,告知立案情况、处罚结果并给予重大违法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 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2022年12月19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不在其经营地址经营,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详细情况说明:未发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申请人购买记录、网上店家宣传图片、被申请人现场笔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及退回邮件、企业经营异常检查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 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发现申请人投诉内容含有违法行为线索后,按照举报程序处理,2022年12月19日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附详细说明,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不在其经营地址经营,后续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企业经营异常检查均无法找到被投诉举报人现在的经营场所,目前该企业已被列入被申请人市场监管《经营异常名录》,因此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无法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赔偿损失诉求也无法处理,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申请人“未发现违法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有法定职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受理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