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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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行政确认案

时间:2024-01-16 11:23:42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字〔202353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310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1019日依法已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要求施工部门暂停施工。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违背现行电梯加装文件的宗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是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出具的,省文件中规定了电梯加装遵循“业主自愿”,也规定了“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申请人作为*号楼2单元的业主,与1单元共同享有同一楼体,是加装电梯会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在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能强行下发施工许可证。2.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前置阶段,没有依法进行公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街*号楼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号楼是所有两个单元业主共有的,应当征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根据大政办发2020第62号文总体要求规定中的议定标准部分: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只有满足该议定标准才能加装电梯,申请人也系利益相关方,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当向其公示,申请人所在的2单元从始至终没有收到被申请人抑或街道部门的加装公示,程序违法。3.房屋安全鉴定和建筑设计中没有关于房屋圈梁的鉴定及加固报告。申请人从1单元邻居处获悉:之前公示的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报告中楼房图片非*号楼。另外*号楼楼体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会砸毁圈梁,可是整个报告中未提到圈梁毁坏以及加固措施情况。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没有认真核实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报告,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只为业绩枉顾业主利益,违法下发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许可具备法定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办公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西岗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合法。根据《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和验收程序的通知》审批流程、大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在线办理流程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组织召开**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许可听证会,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参加听证会并出具律师意见“鉴于施工许可核查过程中,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仅对申请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无需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故在申请方提交的材料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批工作相关事宜的答复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为施工许可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街**号1单元实施主体于2023年9月6日提交了许可申请,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办事处对**街**号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出具了公示结果,2名业主反对,加装电梯设计单位提供加装电梯后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专业性论证报告,但反对方不予以认可,坚持反对。根据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中反对意见认定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居民以上述原因提出反对意见的,可由贵局或者街道组织加装电梯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可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被申请人在线核验了实施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后,当日办结,于2023年9月6日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办公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在线办理流程的通知》、《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和验收程序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中反对意见认定的复函》等法律法规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具备法定的职权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对被申请人行政许可行为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加装电梯住宅名称是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辽宁某电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业主委托授权的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该单元共有业主12名,建筑总面积*㎡。2022年9月4日-2022年11月2日,该单元9户业主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2022年12月,勘察单位大连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23年4月10日加装电梯设计单位大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加装电梯对日照、噪音、主楼安全等影响的论证报告,报告显示:加装电梯后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2023年5月17日,人民广场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结果,参与表决业主11名,参与率91.67%,同意业主9名,人数占比81.81%,面积占比81.79%,2名业主反对,街道组织召开协调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3年9月6日,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辽宁某电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施工许可申请书、街道公示结果证明、业主书面协议、地勘报告、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各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等需要在线核验的全部材料。被申请人在线核验了实施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其符合要求,于当日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另查明,2023年11月27日,大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一份西岗区**街**号1单元加装电梯设计图纸,图纸标注一行“新设加固圈梁”字样,辽宁某电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认为“针对西岗区**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改动圈梁问题,设计院给出新增设加固圈梁方案并不改变原楼体的结构安全”。

再查明,大连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提交关于《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检测鉴定报告》的情况说明,对其之前作出《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检测鉴定报告》错误粘贴的照片进行更正,附图1显示为“*号楼1单元”建筑外观照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书;街道公示结果证明、业主书面协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论证报告;地勘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资质证书;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各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参建单位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承诺书;关于新增设加固圈梁方案的情况说明;关于《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检测鉴定报告》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办公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西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被申请人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法定职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改善城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根据《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和验收程序的通知》“二、审批流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在完成街道办事处公示后,直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在线办理流程的通知》“一、全流程在线通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手续原则上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在线申请办理;二、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各地区审批部门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在线核验以下材料:1.施工许可申请书;2.街道公示结果证明、业主书面协议书;3. 地勘报告;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设计合同;6.施工图设计文件;7.施工合同;8.各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参建单位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承诺书》”、《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具体措施(三)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3.既有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其中: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大连市西岗区*街*号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交的审批材料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线审查后于当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相关论述,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论证报告》1.日照、采光、2.噪音已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证,大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中反对意见认定的复函》“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规定,对于居民以上述原因提出反对意见的,可由贵局或街道组织加装电梯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会存在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音等影响的,可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审查了实施主体提交的《论证报告》,其内容清晰显示了电梯设计单位针对申请人的反对意见作出的不会给申请人造成日照、采光、通风、噪音和隐私安全等直接影响的论证报告。同时,申请人认为“作为*号楼2单元的业主,与1单元共同享有同一楼体,是加装电梯会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表述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街*号楼2单元业主不享有1单元专有部分权利,加装电梯项目也并未占用2单元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无论是户数占比还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法定职权,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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