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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4 17:03:39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3〕13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调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通过某平台购买了西岗区某市场店销售的鱿鱼丝,收货后经朋友提醒发现其外包装没有任何标签属于三无食品,于是在2023年3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发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申请人对这个反馈不认同。理由: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不按程序办事反而随便搪塞消费者,明显不合法,包庇商家。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其使用密封袋包装购买时产品参数上也标记了重量。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的规定其属于预包装食品。就算商家售卖的是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商家售卖的鱿鱼丝外包装没有任何标签也没有厂家信息,被申请人是怎么知道为同一批次?相关资质也没有联系举报人本人查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经被申请人核查,经营者经营的鱿鱼丝均从某市某公司购入后由整箱食品分拆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该厂家生产资质齐全,未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认为: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其中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案涉鱿鱼丝是散装食品,销售者在网上销售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可。3.程序合法。2023年3月12日,申请人致电12345平台,投诉西岗区某店销售三无产品鱿鱼丝,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在受理投诉的同时,对投诉中包含的举报内容另行处理并进行了核查。3月13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商户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该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就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反馈,3月16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对该投诉予以办结,系统电话回访申请人表示满意。3月14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就同一经营者的同一问题又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后,于3月16日与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通话中,申请人承认之前曾在12345平台就同一经营者的同一问题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告知已进行了反馈,申请人表示认可,由于投诉人3月12日在12345平台投诉之后,被申请人已对其中包含的举报内容另行处理,并进行了核查后办结,因此对于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重复举报 ,被申请人作出了重复举报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2日致电12345平台投诉本人于3月7日购买的西岗区某店销售的鱿鱼丝是三无产品;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本人于3月7号购买的西岗区某店销售的鱿鱼丝没有任何标签。申请人向两个平台举报投诉的内容为同一经营者同一问题。被申请人接到12345平台的投诉后,于2023年3月13日开展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商户售卖的鱿鱼丝为整箱购入后散装称重分销,整箱箱体上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信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齐全,商户购货台帐齐全,未发现被投诉商户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就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反馈,3月16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对该投诉予以办结,系统电话回访申请人表示满意。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又向12315平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3月16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承认此次举报内容与此前投诉的内容为同一经营者的同一问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后,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作出了重复举报不予受理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345平台诉求问题结案单、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被举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食品生产进货查验记录、运输合同、供货商行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合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中包含的举报内容另行处理,进行了核查后办结,认定被举报商户不存在违法行为,在12345平台公示并向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反馈。鉴于申请人2023年3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的内容与3月12日通过12345平台投诉的内容为同一经营者的同一问题,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投诉的内容中包含举报的内容已经另行处理,申请人对12345平台系统电话回访表示满意,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电话反馈情况后,对其在12315平台上的重复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妥,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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